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及楼梯、坡道的要求
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、担架回旋条件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、换鞋用橱柜和椅凳、空间。
2、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、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,不应小于0.50m,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。
3、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.20m。
4.1老年人公共建筑,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.80m。
4.2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、走道、房间不得设门坎,地面不宜有高差。
4.3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.90m和0.65m高处宜设40-50mm的圆杆横向防撞扶手,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;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.35m高的护墙板。
4.4 楼梯、坡道和电梯
4.5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,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。
4.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,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.20m,不得采用扇形踏步,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。
4.7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,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,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;踏面高度,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,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。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,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。
4.8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,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.50mm,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.00mm,坡度不宜大于1/12。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》JGJ50的有关规定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,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.50m。
2、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,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.50m的轮椅缓冲地带。
3、坡道侧面凌空时,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。
4.1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.90m和0.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,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。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.3条的规定。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尼龙/pvc材料制作。
4.4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,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,轿厢沿周边离地0.90m和0.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。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,梯门宜采用慢关闭,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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